湖北工业大学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湖工大监〔2012〕2号)

作者:纪委办公室 时间:2012-05-08 点击数:

 

为了规范学校招标评标工作,保证评标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合理,提高评标工作质量,充分发挥我校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的优势,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评标专家队伍,以适应学校招投标工作的需要,根据《湖北省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按照《湖北工业大学招标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标专家库的分类

专家库设有货物、工程、服务三个招标领域,根据每一个领域的不同专业特点,再分为若干个不同类别。

A.货物:包括仪器、设备、配件、药品、器材、图书、教材、服装、生活物资(含福利奖品)、低值易耗品、办公用品等。具体分为:

A1仪器仪表类:包括电子、光学、土木建筑、地质勘探、环境监测等。

A2机电设备类:包括机械、电气等。

A3计算机及多媒体类。

A4生化、医药及器材类。

A5图书、教材类。

A6公共物质类:办公家具及用品、文体器材及用品、公寓及军训用品、其他大宗物资等。

B.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C.服务:包括勘察、设计、监理、软件使用、设备保养、商业门面招租、物业管理、园林绿化、资料印装等。具体分为:

C1工程建设类:包括勘察、设计、监理等。

C2软件使用类。

C3后勤服务类:设备保养、商业门面招租、物业管理、园林绿化、资料印装等。

二、评标专家库成员应具备的条件

1.资格要求。评标专家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

2)机关行政部门、院系行政岗位具有副处级及以上职务;

3)具有相关执业资格证书者,或参与上述A6C3等类招标项目者,可放宽至中级职称或正科级干部;

4)在相关工作领域有突出的专业特长并熟悉商品市场销售行情的,可经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进入专家库。

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服从管理,自觉接受监督。

3.能够认真、公平、公正、廉洁地履行工作职责。

4.身体健康,能胜任评标工作。

5.在过去参加的评标活动中,无不良行为记录。

三、评标专家享有的权利

1.接受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的聘请,担任招标项目评标专家小组成员。

2.依法按照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及其相关材料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3.对评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或不正当行为,进行纠正、抵制或向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或纪委举报。

4.接受规定的评标劳务报酬。

5.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赋予的其他权利。

四、评标专家承担的义务

1.认真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政策,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2.为招标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并承担个人责任。

3.依法接受监督,并配合工作人员解答有关方面对评标过程中有关问题的咨询或质疑。

4.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相关评标工作。

5.自觉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任何馈赠,不得参加投标人以任何形式组织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透露与评标工作有关的一切情况。

6.发现投标人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向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和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评标专家入库的程序

1.具备申报条件的人员,可采取个人申请或单位、部门推荐的方式进行申报。单位推荐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2.申请人或被推荐人须填写《湖北工业大学评标专家申请表》(见附件),并以文字版及电子版形式报校监察处。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对申请人或被推荐人进行资格审核,经审核合格后统一颁发《湖北工业大学评标专家资格证书》,成为专家库中正式专家。

3.根据评标工作实际需要,在广泛听取并征求专业人士、专家和推荐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评标专家库进行补充和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六、评标专家的抽取与管理

1.根据招标任务安排,监察处会同招标办公室,负责招标项目评标专家小组的临时组建工作。评标专家小组成员人数为5人及以上单数,其中使用单位负责人(或代表)1人。

2.一般招标项目由监察处按照随机抽选的方式,独立确定专家人选并负责通知;特殊招标项目,由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商议后直接确定。评标专家确定后,应予保密。

3.评标专家抽取工作一般应在开标前3小时内进行,并由监察处负责电话通知。评标专家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4.抽取评标专家时,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专家不得参加此项评标活动。已经抽中的,必须更换。评标专家为招投标重要关系人的近亲属的,应当主动回避,不主动回避的专家,一经发现,应立即终止其评标活动。已完成评标活动的,整个评标结果无效。

5.评标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重新或者补充抽取评标专家。

1)评标专家小组成员中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2)参加评标的专家主动提出回避的;

3)抽到的专家因故不能参加评标的;

4)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6.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违纪、违规行为。

1)被抽取或者确定为评标专家、并已接受邀请,但未按规定时间参加评标,影响招标工作的;

2)在评标工作中,有明显歧视现象的;

3)违反职业道德和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的;

4)经查实,向外界透露有关评标情况及相关信息的。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解除评标专家资格,并办理解聘手续。

1)在评标工作中有违纪、违法行为的;

2)因身体健康、业务能力及信誉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

3)因工作调动或某种特别原因长期不能履行评标义务的;

4)学校教职工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5)本人提出不再担任评标专家申请的。

七、附则

1.本办法由监察处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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