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校处级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促进干部认真履行职责,保证政令畅通,建立一支勤政、廉洁、务实、高效的干部队伍,构建治庸问责工作长效机制,根据中央、省委实行领导干部问责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任命的处级领导干部。
第三条 对处级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坚持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加强监督与发挥干部主观能动性相结合。
第四条 处级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本单位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出现问题的,按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处级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五条 成立学校处级领导干部问责工作领导小组,校党委书记任组长,校纪委书记任副组长,学校办公室、纪委监察处、组织部、人事处、发展规划处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纪委监察处。
(一)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决定是否启用问责程序;
2.审议办公室对问责事项的调查报告;
3.提出处理决定的建议,报学校研究决定。
(二)办公室主要职责:
1.问责线索的受理与整理;
2.问责事项的调查与核实;
3.问责决定书的制作和送达;
4.向提出问责建议的单位或个人反馈办理的结果。
第二章 问责事项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处级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一)决策失误,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1.决策事项内容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学校文件规定的;
2.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个人独断专行、滥用职权的;
3.超越权限擅自决策,或对属于“三重一大”事项不按规定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进行集体研究决定的;
4.在职责范围内因决策失误发生事故、事件的;
(二)工作失职,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1.不执行或不认真执行上级和学校的有关指示、文件、决议、决定或交办事项,或不履行首问负责制而造成学校不稳定、损失的;
2.在职责范围内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事故、事件、案件的;
3.在重大活动或重要工作组织过程中,未制定安全事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在突发事件中拖延懈怠、敷衍塞责、处置不当的;
4.迟报、误报、谎报、瞒报、漏报突发事件、安全事故或重要事项、重要数据,或者发布、报送虚假信息的;
(三)监管不力,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1.不认真执行党务、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或公开的内容不全面、不真实,有意逃避学校和群众的监督;不能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处理问题的;
2.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和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坚决制止,或瞒情不报,或不积极配合执法执纪部门查办案件的;
3.对下属监管不力,导致其出现违法或严重违纪行为,或对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知情而不管不问的;
4.指使、授意、包庇、袒护、纵容工作人员弄虚作假、骗取荣誉或进行违法违纪活动的;
5.在处理重大问题和调处矛盾纠纷时,方法简单、措施不力,导致发生群体性事件或其他不稳定情况的;
6.领导班子不团结,本单位或部门不正之风严重的;
(四)效能低下,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1.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学校党委和行政提出的工作要求和交付的目标任务的;
2.履职能力差,致使学校、二级单位某项重要工作未能按时完成,影响全局的;
3.作风懒散,办事拖沓,不求进取,敷衍推诿,不承担责任,工作无成效的;
4.对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未及时解决,或对师生员工反映强烈的问题不及时改进的;
(五)违反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1.擅自以学校、单位或个人名义对外签订经营、合作、技术开发等经济合同、联合办学(班)以及其他协议;
2.在干部任免、人事调配、招生考试、评先评优、项目评审等事项中违反程序、违规操作或把关不严、谋取个人私利的;
3.在干部选拔、任用和其他选举中,为自己拉票贿选,或对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或阻扰、刁难、拖延、抵制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调查核实的;
4.利用职务之便贪图私利、铺张浪费、攀比享受、品行不端,尚未构成违纪违法事实,但群众反映强烈的;
5.在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困难补助以及其他经费的评定、使用、管理中违反规定的;
6.对国有资产、师生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其他行为。
(六)本办法规定之外的其他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学校党委认定应当问责的:
第三章 问责方式
第七条 学校对处级领导干部采取以下方式问责: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责令公开道歉;
(四)通报批评;
(五)调整工作岗位;
(六)停职检查;
(七)劝其引咎辞职;
(八)责令辞职。
(九)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八条 根据被问责的情节、损害和影响,决定问责的方式。
(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处级领导干部采取诫勉谈话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
(二)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处级领导干部采取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
(三)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处级领导干部采取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方式问责。
第九条 受到问责的处级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资格直至评为不称职等级,并取消其他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第十条 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方式问责的处级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由学校党委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
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方式问责的处级领导干部,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对受到问责的处级领导干部的经济处罚:
(一)受到戒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公开道歉、通报批评的领导干部,扣发1个月业绩津贴;
(二)受到调整岗位、停职检查的领导干部,扣发2个月业绩津贴;
(三)受到引咎辞职的领导干部,扣发3个月业绩津贴;
(四)受到责令辞职的领导干部,扣发6个月业绩津贴;
(五)受到免职的领导干部,扣发12个月业绩津贴。
受到以上经济处罚的处级领导干部不再受学校其他经济处罚。
第十二条 被问责对象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一年内出现2次以上被问责的;
(二)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绝纠正过错的;
(五)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六)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七)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三条 被问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因其下级部门以及有关人员弄虚作假,致使难以作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
(四)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十四条 通过以下渠道反映或发现处级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由学校相关部门进行初步核实:
(一)上级机关及其领导的指示、批示和通报;
(二)学校领导提出的意见;
(三)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通过决议、议案、提案等形式提出的意见;
(四)在工作检查、目标考核、经济责任审计中提出的意见;
(五)群众的检举、揭发、控告材料;
(六)新闻媒体的报道;
(七)其他渠道反映的问题。
第十五条 对因检举、控告、处理重大事故事件、查办案件、审计或者其他方式发现的线索,纪检监察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向学校处级领导干部问责工作领导小组提出问责建议。
对在干部监督工作中发现且应当问责的线索,组织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向学校处级领导干部问责工作领导小组提出问责建议。
经学校处级领导干部问责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启动问责程序。学校处级领导干部问责工作领导小组派出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有关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调查组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形成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的,经学校处级领导干部问责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调查组应当听取被调查领导干部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核实,对其合理意见应予以采纳。询问时要制作询问笔录,被调查人员应在笔录上签字。
第十八条 调查组根据相关部门提交的报告和调查核实的情况,向学校处级领导干部问责工作领导小组提出问责建议,同时提供有关事实材料和情况说明,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调查组成员与被调查领导干部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依法回避。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作出的调查结论与事实出现重大偏差,致使学校处级领导干部问责工作领导小组作出错误问责决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条 学校处级领导干部问责工作领导小组讨论研究并报校党委常委会作出问责决定。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学校党委常委会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第二十一条 对干部实行问责,应填写《湖北工业大学处级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见附件)。《决定书》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草拟,应当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以及受理机关等。作出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决定的,还应当写明方式和范围等。
第二十二条 《决定书》应当自作出问责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被问责干部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问责决定作出后,学校党委派专人与被问责的领导干部谈话,做好其思想工作。
第二十三条 被问责的处级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学校处级领导干部问责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校处级领导干部问责工作领导小组收到被问责处级领导干部的书面申诉材料后,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议、复查,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其他文件涉及有关问责条款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对于处级以下干部的问责,由各单位、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参照本办法执行,必要时校纪委监察处、组织部、人事处也可依照本办法进行问责。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纪委、监察处
2012年4月1日
附件:
湖北工业大学处级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
( ) 决字第 号
关于ΧΧΧΧΧΧΧΧΧΧ的决定
第一部分:被问责处级领导干部的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和生效时间。
第三部分:当事人不服问责决定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
中共湖北工业大学委员会
年 月 日
本问责决定书一式(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