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工业大学招标管理办法(湖工大监[2012]1号)

作者:纪委办公室 时间:2012-05-08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各类采购行为和基本建设,保证项目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非法人性质的单位和所有部门的资金支出,包括在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等所有项目。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仪器、设备、配件、药品、器材、图书、教材、服装、生活物资(含福利奖品)、低值易耗品、办公用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和维修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工程建设和货物采购以外的其他对象,包括勘察、设计、监理、软件使用、设备保养、物业管理、商业门面招租、园林绿化、资料印装等。

第三条  招标限额标准:货物单价1万元以上或集中采购3万元以上;新建工程5万元以上,其他工程1万元以上;服务项目1万元以上。

对于低于招标限额标准的常规项目,如:生活物资、低值易耗品、办公用品、资料印装、修缮等,由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对外招标,确定3家中标单位作为年度供应商。学校各单位(部门)只能在这3家供应商购货记账,由学校定期结算。如果能够提供同质低价的(与中标供应商相比),由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后,可成为新增供应商。否则,学校财务不予报账。

第四条  纳入湖北省有关政府部门管理的建设工程和政府采购招标的项目,依照湖北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学校招标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诚信和节约原则。除依法依规可以不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外,其他招标活动必须公开进行。

第六条  符合国家和湖北省有关规定,或有特殊理由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应提出不招标申请,说明理由,经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招标工作在校长的领导下实行分类管理,成立工程招标、货物招标两个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对于服务招标,属于工程类的,由工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属于采购类的,由货物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第八条  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的组长分别由分管基建、资产的校领导担任,校纪委书记任副组长,成员由管理部门、监督部门的负责人组成。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起草规范招标程序的文件,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二)确定招标方案,起草并审定招标文件;

(三)审定权限范围内入围和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四)组织商务谈判;

(五)合同的草拟和送签。

第九条  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标办公室,工程招标办公室设在基建处,货物招标办公室设在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招标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招标工作流程,负责招标的协调与沟通,办理招标的具体业务工作;

(二)根据立项批文,协助制作招标文件,发布招标信息;

(三)接受投标单位报名登记和审核,发放标书,受理投标文件;

(四)负责开标、评标过程中文书资料的准备及相关会务工作;

(五)负责招标项目有关材料的记录、文档整理和存档工作。

(六)负责招标项目的落实,组织验收,处理相关问题;

第十条  监察处、财务处、审计处、工会是招标工作的监督部门,统一设立监督办公室,依法对学校招标活动履行监督职责,并接受上级部门的指导。监督办公室设在监察处办公室。

第十一条  监察处负责选聘招标专家,分类建立招标专家库。专家库的构成主要以校内专家为主,适量聘请校外专家。入库专家应当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相关专业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副处及以上职务;具有相关执业资格证书者,能参与常规类招标项目者,可适当放宽条件。

组织专家评标前,由招标办公室向监察处书面申请所需的专家类别和人数。一般招标项目由监察处按照随机抽选的方式,独立确定专家人选并负责通知;特殊招标项目,由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商议后直接确定。评标专家确定后,应予保密。

第三章  招标

第十二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委托招标、议标、多轮报价等方式。

公开招标:是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被邀请的投标人不能少于3人。

委托招标:是指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委托给具有招标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组织进行的招标。所有需要委托的招标项目,须由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将招标项目报校长批准后,出具学校的招标委托书办理委托招标事宜。

第十三条  招标项目必须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手续,使用单位或管理部门获得立项批文后,向招标办公室递交招标申请。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由招标办公室负责编制,编制的招标文件应严谨、科学、合理,并须征求使用单位或管理部门的意见。其内容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名称及数量、实施地点、技术要求、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标准、投标保证金的要求、标价含义、投标开标定标的日程、评标原则、特殊项目标段的划分、付款或结算方式、工期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对特殊项目,在招标文件中可明确规定项目主要材料及规格。

第十五条  属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办公室应通过一定方式对外发布招标通告。招标通告或投标邀请函应当包括: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标的名称、用途、数量和交付日期、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评标原则和方法、取得招标文件的途径和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等内容。投标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法人授权委托书;

(四)资信证明;

(五)主要业绩表;

(六)招标小组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应严格审查投标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承担招标项目能力及资信情况。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取消其投标资格:

(一)提供虚假资信;

(二)相互串通投标报价;

(三)三年内有不认真履行合同、质量信誉差等记录;

(四)三年内有行贿记录。

第十七条  招标办公室对发出的招标文件有必要进行澄清或修改的,一般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截止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  投标人领取标书时,应按规定向招标人交纳投标资料费,用于组织招标活动。投标人正式报送投标书时,应按规定向招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十九条  开标的时间和地点,应在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

第二十条  公开招标时,投标数不到5家的不得开标;邀请招标时,投标数不到3家的不得开标;特殊招标时,投标数不到2家的不得开标,并由招标办公室报请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后续事宜。

第二十一条  评标工作应接受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评标专家组由使用单位的负责人(或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及以上单数。具体人数由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招标项目大小及难易程度而定。评标专家组的主要工作是:集中评议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二条  开标时,由监察处负责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案。

第二十三条  评标专家组先审查所有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全面响应,确定合格人;然后按招标通告或招标邀请函公布的评标原则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和比较。评标专家组成员实行记名评议或投票方式,择优确定中标人。评标专家组可以建议确定几个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供选择,如选择两家以上中标候选人时,须按得分多少排出先后顺序。

评标专家组成员对评标程序、评标文件的理解、评标方法等产生重要分歧的,由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评标结束时,评标专家组须写出完整的评标报告,并经评标专家组全体成员签字后方有效。

第二十四条  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可组织有关人员对拟确定的中标候选人依次进行考察。考察人员由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指定,考察人员须包括使用(部门)人员、相关专家、监察处工作人员。经考察了解后,如拟定中标人或候选中标人不具备履行合同条件,应向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并由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商定后续事宜。

第二十五条  确定中标人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若有举报中标人在投标过程中采取违法、违规、违纪及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的,一经查实,则取消其中标资格。

第二十六条  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和中标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人投标文件的有关条款签订书面合同。合同谈判应有使用单位和监察处的人员参加,使用单位与招标负责部门意见不一致的,由监察处负责协调。合同签订前应交监察处审查,监察处认为有必要对合同签订进行审计的,提请审计部门审计。合同由校长或校长委托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或管理部门的负责人签字。如在规定时间内,因中标方原因未按要求签订合同,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可另选他人,中标方的投标保证金不退,作为违约金处理。

第二十七条  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应严格按照中标结果组织实施,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基本建设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或变更的,由使用单位或管理部门写出书面报告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八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督促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禁止中标人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或将中标项目分解后向他人转让。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应根据招标合同履行情况建立单位信用评价制度,对信用评价好的单位,将作为今后参与投标的重要参考。

第五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依照本办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能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回避招标。

第三十条  招标过程中,招标工作人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投标人认为招标人员与其他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三十一条  与招标工作有关的任何人员均不得向他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的相关情况。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招标过程和结果。所有招标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学校关于招标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坚持原则,严守机密,廉洁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任何馈赠,不得参加投标人以任何形式组织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透露与评标工作有关的一切情况,违反纪律的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应按规定程序秉公办理招标事项,遵守职业道德,处理各种分歧,并对所做的工作承担个人责任。

第三十四条  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应加强对招标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学校招标监督管理部门应协调、处理有关招标过程中的重大事项,检查督促招标项目合同的执行。未按合同执行的,应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财务处、审计处应加强监督。未按规定执行招标的所有资金支出项目,审计处不予审计,财务处不予结算;按规定执行的,审计处应加强审计监督,财务处应严格依合同条款办理结算。

第三十六条  监察处应认真履行职责,全程监督学校招标工作,发现程序不当的,应予以指出;有违规违纪问题的,按有关规定查处。

第三十七条  所有招标工作,应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降低成本、减少支出。招标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有关规定,不得坐收坐支;必要的开支列入学校财务预算,由招标办公室管理和使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根据本办法拟订或修改相应的招标工作实施细则、工作流程等,经监察处审查后报学校批准实施。

第三十九条  学校内部具有法人性质的单位依照本办法执行,并接受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的监督。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为规定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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