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工业大学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实施办法

作者:纪委办公室 时间:2013-03-29 点击数: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的有关规定,根据《省教育党组印发<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鄂教党【20139号)要求,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1.深入调查研究。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要深入到实验室、学生公寓、学生食堂等教学科研和服务单位开展调研活动。校领导每年调研不少于10次,处级干部不少于16次。调研要面对面接触师生员工,做好调研笔记。校领导要结合分管工作,每年主持12个重点调研课题,形成调研意见或报告。

    2.减少会议活动。全校性大会每学期不超过2次。除学校年度党政工作要点明确的重要会议外,原则上不再增加专题性的大型会议;因上级单位部门布置工作,需要召开的全校性会议,由相关部门会同学校办公室统一安排。除学校主要领导外,其他校领导一般不出席自己业务范围外的表彰会、总结会等。一般性工作会议,学校主要领导原则上不同时出席。

    3.提高会议实效。严格控制参会人数,参会人员必须是与会议内容紧密相关的人员。各单位党政负责人一般不同时参加本单位以外的会议;确需同时参会的,由学校办公室统筹安排。全校性会议一般不超过半天,主要校领导在大会上的讲话原则上不超过1小时,其他校领导讲话原则上不超过40分钟。一般会议原则上不备讲话稿,校领导讲话不超过30分钟,其他人员发言时间不超过8分钟。

4.精简文件数量。下一年度发文总量不超过上一年度。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刊物)一律不发。对上级单位和部门已公开发布的文件,只提贯彻要求,不再发文。学校文件原则上只按存档、上报所需数量印制纸质文件,除有密级要求外,应充分利用电子网络平台进行发布。

5.压缩文稿篇幅。报送上级的请示、报告不超过1500字,特殊情况不超过2000字;校内请示、报告不超过1200字,特殊情况不超过1500字;简报不超过1000字,调研报告不超过1500字。

6.提高文稿质量。推行“短实新”文风,文件要观点鲜明、条理清晰,突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简报主要反映重要动态、存在问题、意见建议等,减少一般性工作罗列。

    7.改进信息发布。非涉密文件,通过学校内网发布;主动公开的文件,应于印发当日在学校网站发布。校领导参加一般性工作调研,原则上不报道。对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和重大事件以外的报道,一般不超过500字。

    8.合理安排出访。学校年度公务出访计划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提出,经校党委常委会审定后执行。原则上,学校主要领导因公出访每年不超过1次,其他校级领导2年内不超过1次,处级干部(国家交流与合作处除外)4年内不超过1次。

9.控制出访规模。公务出访团组不得超过6人,每次出访不超过3个国家(含经停国家),时间不超过10天。出访抵离汉时,一律不安排有关负责人迎送。

10.严格请假手续。处级干部外出,三天以内的,要向分管(或联系)校领导报告,三天及以上的,要向主要校领导请假;校领导临时外出,时间较短的,要在校领导班子之间通气,时间较长的,要向主要校领导报告。

11.规范接待工作公务接待一般安排在校内进餐,工作日中午一般不饮酒;住宿一般不安排超规格套房。

12.严控公款消费。严禁超标配置办公设备和家具,严禁用公款参与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安排公款旅游发放纪念品或土特产等。严禁各单位部门用公款相互走访、相互送礼、相互吃请。

13.降低会议成本。学校各类会议,会场布置简朴,会议议程简捷,一般不得到校外召开,严禁到高档宾馆开会。

14.规范公车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购置公务车辆,严禁对公务车辆进行超标准豪华装饰。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车,不得公车私用,不得私车公养。校领导因公用车,由学校办公室统一安排。外出调研、考察、开会,人数较多时,原则上要求集中乘车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15.密切联系师生。加强与师生的联系,每位校领导联系一名知名教授,联系一个学生班级;每位处级干部联系一名贫困学生。深入落实领导干部听课制度,校领导每学年听课不少于5节,教务处、研究生处负责人及学院党政负责人每学年听课不少于8节,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也要适当听课。

    16.提高行政效率。建立健全简明高效的工作流程,方便师生员工办事。涉及较大范围师生事务的工作,采取联合或集中受理的方式进行,实行首问负责制、一次告知制、限时办结制。进一步优化网络办公系统,扩大办理事项范围。

    17.加强监督落实。纪委监察处设立专门举报信箱、邮箱和举报电话,接受师生员工的举报和监督,并对师生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回复、责令整改和处理。

    18.强化检查考核。纪委监察处负责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巡视、检查,每年至少向校党委常委会作一次专题汇报。检查执行情况纳入学校目标管理体系,作为干部管理、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对违反规定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单位部门,要按照有关纪律规定,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机电研究设计院、工程技术学院和商贸学院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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