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工业大学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作者:纪委办公室 时间:2014-06-13 点击数:

 

湖北工业大学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公务用车行为,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湖北工业大学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办法》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的公务用车行为。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学校在职在编工作人员因公务需要而产生的用公款报销的用车行为,主要分为配有公车、未配有公车两大类。

第三条  对配有公车的管理要求

(一)学校公务用车的配置标准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公务用车的相关配置标准,严格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使用的原则。

(二)学校所有公车只为学校工作提供服务,严禁公车私用、租赁、经营和外借。

(三)学校公务用车实行“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管理模式,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为校领导服务的车辆,由学校办公室负责统一管理和调度;教职工通勤车辆由后勤管理处负责日常管理和调度;校内相关单位(部门)配备的公务用车,由所在单位(部门)自行管理、严格调度。

(四)配有公车的单位(部门)应建立“一车一台账”制度,严格按照有关要求登记和公示(见附件)。

(五)学校所有公车应严格实行定点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确因工作需要并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外,所有公车应由所在单位(部门)自行定点封存停驶,并报监察处备案。

(六)严禁以任何理由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不得在车辆用油、维修、保养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

(七)学校工作人员到外地出差办理公务,原则上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减少公车长途行使。

第四条  未配有公车的管理要求

(一)对未配公车的单位(部门),实行用车登记制度,不得突破本单位(部门)的年度交通费预算。

(二)学校鼓励办理公务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严禁假公济私或通过报销交通费套取公款。对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办理公务的,在报销相关费用时,应提交正规票据和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  财务处每半年对各单位(部门)公务用车开支情况进行汇总,按学校要求公开,接受监督,并报纪监处备案。

第六条  审计处要加强对公务用车经费开支的审计监督,认真及时完成学校安排的专项审计任务。

第七条  学校将公务用车管理工作纳入问责范围。纪委、监察处要加强对公务用车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严肃追究有关违规违纪单位(部门)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以前有关规定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湖北工业大学公务用车情况登记公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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