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工业大学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作者:纪委办公室 时间:2014-06-13 点击数:

 

湖北工业大学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公务接待工作,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湖北工业大学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办法》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校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的公务接待行为。

第二条  公务接待对象及原则

(一)本办法所称的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参观访问等事务性活动。

(二)公务接待的对象,是指来我校开展公务活动的各级党政机关、合作单位、兄弟院校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内外来宾。

(三)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习俗的原则。

(四)根据来宾职级、来校目的等,按照“对口联系、分工负责”的方式,本着“谁接待、谁结算、谁负责”的要求,严格按照接待标准,做好公务接待工作。

(五)学校实行公务接待审批备案制度。开展公务活动时,接待单位(部门)应如实填写《湖北工业大学公务接待审批备案表》(见附件),审批备案表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

第三条  公务接待标准

(一)用餐

1.严格控制陪餐人数,陪餐人员一般为与公务接待工作内容联系密切的领导和工作人员,陪餐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2.公务接待一般安排在校内进餐,用餐标准原则上每人每餐不超过80元。

3.因工作确需在外就餐的,须向分管校领导报告。

4.工作日中午不饮酒。

(二)交通

1.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2.学校领导负责的公务接待活动,由学校办公室统一协调安排车辆。

3.各单位(部门)负责的公务接待活动,学校不提供车辆安排。

4.学校不负担来宾的观光旅游交通费用。

(三)住宿

1.学校不负担来校客人的住宿费用,接待单位(部门)可根据客人的需要,主动帮助联系合适的住宿地点。

2.学校邀请的来宾,由邀请单位(部门)安排在校内招待所住宿。确需安排在校外住宿的,应当报请分管校领导批准。

3.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

第四条  公务接待工作分工

(一)上级党政机关或者地市州有关领导来校视察,兄弟单位领导及重要来宾来校访问,由学校办公室统一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单位(部门)负责人积极配合,共同做好接待任务。

(二)单位(部门)邀请的来宾,由单位(部门)自行负责接待工作。如需学校领导出席的,应提前两天报学校办公室,由学校办公室负责协调安排相关事宜。校外民主党派人士来校,一般由统战部负责协调安排。

(三)学校邀请来访的外宾,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按照有关规定安排接待活动,从严从紧控制外宾团组和接待费用。有关单位(部门)邀请来访的外宾,相关单位(部门)自行负责安排接待工作,并提前一周将接待计划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备案。

(四)各种重要学术活动和专业会议,由承办单位(部门)负责安排接待工作,并提前一周向学校办公室报送会议内容、时间、人数及接待计划,必要时可由学校统筹协调,并组成临时接待工作小组,做好接待工作。费用由承办单位(部门)负责。

第五条  公务接待费用管理

(一)学校公务接待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单独列示。

(二)单次接待费超过2000元的,除应有审签外,须经分管校领导签批。

(三)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公务接待工作纪律

(一)严禁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二)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及其他单位(部门)和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各种学会、协会及学术性团体会议的接待费用从其会务费中开支。

(三)不得用公款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与工作无关的参观活动,不得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四)公务宴请时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七条  公务接待工作要求

(一)财务处每半年对各单位(部门)公务接待开支情况进行汇总,公布接待费总额及单次接待费超过2000元的情况,按学校要求公开,接受监督,并报纪监处备案。

(二)审计处要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的审计监督,认真完成学校安排的公务接待方面的专项审计任务。

(三)学校将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纪委、监察处要加强对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部门)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以前相关规定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湖北工业大学公务接待审批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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