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严明公务接待用餐纪律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8-11-05 点击数:

  各级党组织,校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要求,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强化党员干部作风建设,坚决整治“四风”突出问题,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学校公务接待用餐纪律通知如下:

  1.严格用餐审批制度。使用公款安排的学术交流、考察调研、督导检查、专家评审、校友返校等公务接待活动,应严格按审批程序执行。接待单位(部门)在公务接待费用报销时应当一事一结,并提交“四要件”。严禁弄虚作假或一单多用。

  2.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10人以上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的1/3。

  3.严格杜绝接待饮酒。公务接待用餐一律不准饮酒,包括饮用含有酒精的饮品。

  4.严格公务用餐标准。确因工作需要的,可安排一次接待用餐,禁止重复性接待。工作餐、自助餐等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5.严格公务用餐要求。公务接待用餐时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学校将公务接待工作纳入监督执纪问责范畴。纪检监察部门将进一步深入并经常性开展监督检查,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和信访反映,加强对有关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纪律责任。

  各级党组织和单位(部门)负责人要担负起主体责任和监管职责,加强对党员干部和教职员工的宣传教育,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纪律要求上来,坚持一刻不停歇、永远在路上的韧劲,着力打造校园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

  

  

  中共湖北工业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8年11月2日

  

  

  

  

  湖北工业大学学校办公室                      2018年11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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