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工业大学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办法

作者:纪委办公室 时间:2014-04-02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活动,加快建设节约型校园,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湖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浪费,是指校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及教职员工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或者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定范围、标准和要求,不当使用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给学校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三条 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应遵循下列原则:坚持依法依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程序办事;坚持总量控制,科学设定相关标准,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总额,加强厉行节约绩效考评;坚持从严从简,勤俭办教育事业,降低公务活动成本;坚持公开透明,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公务活动中的资金、资产、资源使用等情况应予公开,接受各方面监督。

                       第二章 责任分工

第四条 学校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检查全校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建立协调联络机制承办具体事务。

    第五条 纪委、监察处负责全校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落实情况的督察、检查和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

    第六条 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部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具体负责。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七条 严格预算编制管理,各单位(部门)要按学校综合预算的要求,科学编制本单位(部门)的各项收入和支出预算,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第八条 各单位(部门)依法取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上级拨款、纵横向科研经费、社会捐赠、国有资产收益和处置等非税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严禁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或者私分。

    第九条 学校财务预算中严格控制和压缩因公临时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以及会议费、国内差旅费、培训费等一般性支出。年度预算执行中一般不追加支出,因特殊情况确需追加的,报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研究审定。建立预算执行全程动态监控机制,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提高预算执行的准确率。

    第十条 健全分类核算会计制度,准确核算各单位(部门)运行经费,全面反映行政成本。

第十一条 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工作特点,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水平,制定科学的公务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加强相关开支标准之间的衔接,建立开支标准调整机制。严格支出报销审核,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十二条 实行公务卡制度。建立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各单位(部门)国内发生的公务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与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支出,除按规定实行财政转移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应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四章 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的人数和规模,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国内差旅活动和无实质性内容的一般性出访。

第十四条 国内差旅人员和因公临时出国()人员要严格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标准,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不得违反规定超标乘坐交通工具、安排超标准住房和用餐。

第十五条 加强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预算控制,严格执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国内差旅费用由差旅人员所在单位(部门)或派出单位(部门)在相应经费中支出,不得变相在其他经费中支出;严格控制、执行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支出、使用、核算等财务制度。

 第五章 公务接待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学校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规范公务接待活动。   

第十七条 各单位(部门)要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标准,实行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制度。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不得假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八条 建立学校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如实反映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接待费用等情况。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

    第十九条 外事接待工作应当遵循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外宾邀请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接待外宾的有关规定,从严从紧控制外宾团组和接待费用。

第六章 公务用车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保障公务出行,降低行政成本。

    第二十一条 严格公务用车实物配给审批制度,除学校批准外,校属其他单位(部门)一律不得配备专门公务车辆。普通公务出行由公务人员自主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

    第二十二条 公务用车按照国家和湖北省的相关规定集中采购,应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公务用车严格按照规定年限更新,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应继续使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前更新。

     第二十三条 根据公务活动需要,严格按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现象。

第七章 会议活动

    第二十四条 修订完善《湖北工业大学会议管理规定》,规范会议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严格会议费管理,严禁违规使用会议费购置办公设备,严禁套取会议资金或列支公务接待费等与会议无关的任何费用。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教职工赴校外参加学习、培训、会议的审批制度,严格控制需要支付相应经费的参加人数。

第二十七条 承办由上级单位安排的会议、培训、活动时,应严格按照上级单位的要求组织。严禁以培训名义召开会议,严禁以会议、培训、活动名义进行公款宴请、公款旅游活动。严格控制培训经费支出范围,严禁列支与培训无关的费用。

    第二十八条 未经批准,各单位(部门)不得以工程奠基或者竣工、单位周年纪念等名义举办庆典活动。经批准的相关活动,应严格控制规模和经费支出,不得借举办活动发放各类纪念品。

第二十九条 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行学校审批制度,未经审批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一律不得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费用在年度预算中支出,未列入预算的相关经费不得支出。

第八章 办公用房

第三十条 严格履行办公用房改扩建和维修改造建设项目的论证和审批手续。凡未按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擅自维修改造办公用房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严格执行行政办公用房配置标准,严禁超标准使用行政办公用房。凡超标准使用办公用房的,应予以调整或腾退。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对全校办公用房进行统一调配、统一权属登记。

    调整办公用房的单位(部门),应当按照“调新交旧”的原则,在搬入新调整办公用房的同时,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统一调剂使用。

    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应在本单位(部门)现有办公用房中解决;本单位(部门)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整合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

    第三十三条 处级及以上干部应按标准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在退休或者调离时,应及时腾退办公用房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九章 资源节约

    第三十四条 加强资源节约工作,对各单位(部门)电、水的使用实行分类定额和目标责任管理,提高电、水、粮食、办公家具、办公设备、办公用品等的利用效率和效益。

    第三十五条 严格执行国家空调温度控制标准,尽量少开空调和提前关闭空调。节约照明用电,杜绝白昼灯、长明灯。及时关闭计算机、打印机等办公设备,减少电梯、电热水器等用电设备的开启次数和时间。推进空调、照明系统和信息机房等设施设备节电改造。

    完善节水管理制度,加强节水巡视巡查。推广应用节水技术和器具,稳步实施老旧管网和公共用水设施节水改造。

    第三十六条 坚持办公资源的招标采购制度,优化办公家具、办公设备、办公用品等资产的配置和使用,建立固定资产分类登记台账,通过调剂方式盘活存量资产,节约购置资金。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不得报废处置。

    加强办公用品的循环利用,全面推行无纸化办公,节约使用文具、纸张、信封和硒鼓等办公耗材。

    第三十七条 优化学校综合办公及信息管理系统,按照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的要求,推动教学、科研、人事、目标考核等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和集成应用,加强资源整合,提高行政效率。

第十章 宣传教育

    第三十八条 建立党委宣传部、学生工作部(处)、后勤管理处联动的宣传教育机制。党委宣传部负责全校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宣传教育活动的规划、组织;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学生教育活动的实施;后勤管理处负责节约粮食、节约水电的宣传教育和组织实施。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部门)要把加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教育作为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融入干部队伍建设和日常管理之中,建立健全常态化宣传教育工作机制。。

    第四十条 纪委、监察处应依法依规不定期曝光铺张浪费的典型案件,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建立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监督检查机制。纪委、监察处通过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箱和暗访等形式落实监督检查责任,及时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第四十二条 实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报告制度。各单位(部门)应当结合年度目标考核、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向学校报告本单位(部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

    第四十三条 建立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民主评议制度。校、院(处)级领导干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个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并接受评议。

    第四十四条 开展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督促检查。学校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纪委、监察处、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督促检查,并将督查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督查结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送相关部门,作为干部管理监督、选拔任用的依据。

    第四十五条 加大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审计力度。审计处在开展预决算、干部经济责任等审计工作中,应加大对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计力度,及时发现、督促整改违规问题,并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报学校党委研究查处。

第四十六条 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信息公开制度。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须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应以适当方式及时公开学校预决算、招标采购、公务接待、会议培训、办公用房、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计结果等情况。

第四十七条 畅通民主监督渠道。支持师生员工对学校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进行监督,支持教代会代表通过提案方式加强对学校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发挥师生员工对铺张浪费行为的监督作用,认真调查处理并及时报告、通报或采取其他方式反馈师生员工反映问题的调查处理结果。

 

第十二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八条 建立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浪费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浪费的,根据情节轻重,由学校有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予以问责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

    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被问责的单位(部门)或个人,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获得的经济利益,应予以收缴或者纠正。违反本办法规定,用公款支付、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应责令退赔。

    第五十二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学校纪委、监察处提出申诉。学校纪委、监察处依据有关规定认真受理、负责核查并作出结论。

    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校属独立核算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制定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工程技术学院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会同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湖北工业大学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实施办法》、《湖北工业大学节约型校园建设实施方案》中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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