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和地区廉政机构设置成功经验

作者:纪委 时间:2007-03-22 点击数:

美国:除了检察机关、联邦调查局等反贪机构外,美国还设立了几个比较特殊的廉政机构。1921 年,美国出台的《预算和会计法》决定成立直接向国会负责的审计部署,以加强对公共资金的收入、支出和使用的监督审查,约束和减少行政官员滥用职权、贪污挥霍的行为。根据《政府行为道德法》,在人事管理局内设立廉政公署。1989 年,该署成为独立机构,直接受总统领导,并向总统和国会报告工作。这一机构的主要职责是管理政府各级官员的财产申报事务和监督政府官员的道德行为。1978 年美国颁布的《监察长法》规定,在政府的各行政机关内设立监察长办事处。这是美国联邦行政机关内部强化防贪肃贪的重要规定。
新加坡:除了有一套严密严厉的反腐法规条例外,新加坡还有一个独立而强有力的治贪机构 —— 贪污调查局,它既是反贪污腐败的专门机构,也是《防止贪污法》的执行机构。这个局直属总理办公室,局长由总统任命并向总统负责。新加坡贪污调查局大权在握,信息灵通,不管被调查人的职位有多高,调查局都无所顾忌。《防止贪污法》对贪污调查局的职能做了全面规定,并赋予其广泛的权力,特别是强化了其侦查权限和侦查措施,增大了其执法的权威性。根据该法的规定,贪污调查局享有特殊的权力,其中包括无证搜查与强行搜查、对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检查银行帐目、要求有关人员提供犯罪证据、要求嫌疑人申报财产,以及限制其转移财产等。此外,贪污调查局还经常检查政府机关执行公务的程序,对容易发生腐败现象的部门人员进行定期轮换,从而有效地防止腐败案件的发生。
韩国: 2002 年 1 月,韩国制定的《反腐败法》正式出台,直属总统的反腐败委员会也与当年开始正式投入运行。委员会的委员长相当于内阁部长级别,其主要任务是根据《反腐败法》接受关于公务员腐败的举报,保护举报人的安全并给予奖励;研究制定防止腐败行为的政策方案;完善反腐败制度并检查评估履行情况;进行反腐败宣传教育和国际合作等。该法出台以来,反腐败委员会建立起了国家综合反腐败中心的框架,颁布了韩国中长期反腐败基本计划,与有关机构建立了合作机制,同时建立了政策咨询团和反腐综合信息系统。此外,韩国反腐中一个重要的成果是,实行了 “ 内部举报 ” 制度,严格保证腐败举报人的人身安全和自身利益安全。
中国香港:今年是香港廉政公署成立 30 周年。 30 年来,廉署透过执法、预防及教育三管齐下的方法,秉持 “ 打击贪污,不惧不偏 ” 的宗旨,力求使香港成为全球最廉洁的地方之一。香港廉署设置执行处、防止贪污处和社区关系处,分别执行查、防、教任务。去年,世界银行出版的报告赞扬廉署独特的策略,能有效对付公、私营机构的贪污罪行,成为不少国家的参考模式。近年来,廉署不断检控在社会上影响较大的案件。香港法律规定,廉政专员向行政长官负责并接受其监督;一定级别的官员必须出席立法会议接受提问;廉署拘捕受查人员须向法院申请;内部成立4大委员会负责监察;有投诉机构接纳市民投诉等。近年来的民意调查显示,港廉署的工作得到了市民的广泛信任,超过 99 %的市民支持廉署的工作。据 “ 透明国际 ” 机构公布的清廉指数世界排名,香港 1997 年排第 18 位, 2002 和 2003 年的排名均为第 14 位,在亚洲排名第 2 位。
美国的独立检察官 , 鉴于 “ 水门事件 ” 的教训, 1978 年国会通过《独立检察官法》,将任命特别检察官的做法制度化、程序化,并将 “ 特别检察官 ” 改称为 “ 独立检察官 ” 。称独立检察官为 “ 独行侠 ” ,主要是因为他并不听命于任何人。
美国司法系统中有 3 类检察官:
( 1 )地方检察官;
( 2 )美国联邦检察官;
( 3 )独立检察官。
地方检察官大多是通过选举产生的,联邦检察官则隶属于美国司法部。地方检察官得将选民的担心和好恶放在心上,否则下次再难当选。联邦检察官则是职业官僚,惟上司马首是瞻。独立检察官也由司法部长提名产生,负责某一大案要案。为了保证这类检察官调查时的公正性,他们通常都不是现任政府官员。例如,调查 “ 水门事件 ” 的首任特别检察官阿彻伯尔德 · 克奥克斯走马上任前是大学法律教授。调查克林顿总统 “ 桃色事件 ” 的独立检察官坎恩 · 斯塔尔原来是位职业律师。
司法部长是否指派独立检察官的准则是,他认为是否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调查对象的行为有可能触犯了刑法。司法部长在此问题上有很大的斟酌权,但仍然受到各方面的牵制,决非 “ 黑箱 ” 操作。例如,现任司法部长拒绝任命独立检察官调查涉及白宫高层的政治捐款事件,理由是涉及刑事案的证据不足。但司法部长受到联邦调查局局长的非议和国会方面的猛烈抨击。如果国会的大多数议员对此事不满,国会可以就司法部长拒不任命独立检察官本身举行听证。
“ 水门事件 ” 中尼克松下令司法部长理查德逊将特别检察官克奥克斯解职,理查德逊拒不执行此命。尼克松便先勒令理查德逊辞职,然后再命令司法部副部长将克奥克斯解职。但事后迫于各方压力,尼克松只得又允许司法部代理部长任命得克萨斯州的律师莱昂 · 贾瓦斯基为特别检察官。 特别检察官或独立检察官上任之后并不听命于司法部长或总统。调查“ 水门事件 ”的两任检察官以及调查 “ 桃色事件 ” 的检察官坎恩 · 斯塔尔对任何线索都不放过,完全是穷追猛打。
独立检察官之所以令当权者生畏,是因为他有很大的人权、财权。独立检察官的调查经费几乎不受任何限制。独立检察官还可以动用大批联邦调查局探员和地方警察。独立检察官的一大权力是传讯证人。独立检察官出于调查需要,几乎可以传讯任何人,上至总统和议员,下至贩夫走卒。如果有人拒绝作证的话,就有可能以蔑视法庭罪被投入监狱。克林顿总统的几位故旧好友就因为拒绝作证而饱受牢狱之苦。独立检察官还可以通过传讯总统敲山震虎。起诉总统并非儿戏,对此,独立检察官们都有些投鼠忌器。要是遇到一般刑事罪嫌疑人,自然可以先起诉,通过审判确定其是否有罪。但总统不同。独立检察官得设法先证明总统有罪,然后才能对其起诉。
“ 水门事件 ”中特别检察官从未对尼克松作过刑事起诉。特别检察官只是要求总统出示涉及刑事犯罪的证据。美国诉尼克松案中代表美国的是特别检察官莱昂 · 贾瓦斯基。贾瓦斯基是当时法律界的前辈,他 1925 年即从法学院毕业,曾是得克萨斯州最年轻的律师。 1945 年到 1946 年期间贾瓦斯基代表美国在纽伦堡审判中担任检察官,起诉纳粹德国的战犯。 60 年代初,贾瓦斯基曾经为约翰逊打赢了一场官司。在“ 水门事件 ”案中贾瓦斯基对尼克松穷追不舍,终于把当任总统给拉下了马,一时成为美国的新闻人物。但贾瓦斯基未直接起诉尼克松,追究其刑事责任。美国朝野有人对此颇有微词。但贾瓦斯基认为,在当时的情况下很难对尼克松进行“ 迅速公正 ”的审判。但即便贾瓦斯基起诉尼克松,也不会有结果,因为副总统福特上台后立即宣布赦免了尼克松。鉴于尼克松曾干涉过检察官的调查工作 ,“ 水门事件 ”之后,国会于 1978 年专门通过了《独立检察官法》,允许司法部长在其认为“ 有合理理由 ”进行深入调查时任命一位独立检察官。 独立检察官几乎不受任何监督。一般检察官只会调查大案要案和有可能打赢的官司,而对棘手的案子和一般的案子要么是知难而退,要么是与被告达成妥协。这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一般检察官手头的案子太多,人力物力有限,有所不为才可以有所为;再则,检察官不愿输案,否则不利于检察官的仕途或再次当选。但独立检察官手头只有一个案子,所以轻易不肯收兵。“ 水门事件 ”之后,美国政界抓贪官之风盛行,有许多大大小小的政府官员被独立检察官调查。
 
来源:《环球》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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