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高校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频发,主要原因与教育不扎实、制度不健全、监督不得力等密切相关。这些典型案件主要有:
———陈昭方,原武汉大学常务副校长。2000年至2009年,利用其担任武汉大学副校长、常务副校长的职务便利,为武汉弘博集团与武汉大学联合修建弘博学生公寓、参与筹建武汉大学东湖分校等提供帮助,收受该集团董事长巴能军贿赂的人民币115万元、美元1万元;为中天集团在武汉大学承接工程提供帮助,收受该集团武汉分公司经理陈恩成贿赂的人民币5万元和美元6000元;帮助涂某某朋友之女录取为武汉大学研究生,收受涂某某贿赂的人民币3万元。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陈昭方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万元,对陈昭方违法所得人民币134.9万元、美元1.6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龙小乐,原武汉大学党委原常务副书记。2000年8月至2003年11月,龙小乐在担任武汉大学副校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弘博集团与武汉大学联合修建弘博学生公寓及施工过程中谋取利益,收受弘博集团董事长巴能军贿赂的人民币41万元,其中最多的一次受贿达10万元;为中天集团在武汉大学承接工程提供帮助,收受项目经理陈恩成贿赂的人民币20万元。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龙小乐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对龙小乐违法所得的61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李海婴,原武汉理工大学副校长。2000年至2006年间,李海婴利用分管学校招生、基建等工作之便,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总额达1400多万元(案发后省纪委追回其赃款1068万余元、3万美元,省检察院追回其赃款430万元)。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李海婴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人民币100万元。
———李汉昌,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校长。2001年至2008年,李汉昌利用担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党委委员、常委、副校长的职务便利,先后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款共计人民币68.5万元,并为其谋取利益。2007年3月,李汉昌利用担任武汉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的贿赂款10万元,并为其谋取利益。汉江中院判决,李汉昌犯受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
———李金和,原湖北大学副校长。在1999年2月至2005年3月担任湖北大学校长助理、副校长期间,利用主管后勤工作的职务之便,多次收受开发商、建筑承包商贿赂共计人民币86.2万元、美金0.9万元。武汉市中级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湖北大学原副校长李金和(副厅级)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另 该校原校长助理吴永祥,校规划建设处处长张胜利、副处长万立泉、副处级干部吴方君,财务处长彭茂国等人也因在基建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受贿被查处,涉嫌违法总额达200万元。
———陈少岚,原三峡大学党委书记。1997年夏季至2005年上半年,陈少岚在担任湖北大学党委常委、副书记、三峡大学党委书记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23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36万元,并为行贿人在承揽工程、子女转学等方面谋取利益。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以受贿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
———吴国民,原武汉科技大学党委书记。2001年至2006年上半年,吴国民在任武汉科技大学党委副书记、书记期间,为承建工程、工程款结算、子女上学、业务工作等,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0.4万元、美元0.3万元(折合人民币2.42万元)、港币1万元(折合人民币1.04万元),总计折合人民币53.86万元。湖北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被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其个人财产10万元。
———刘光临,原武汉科技大学校长。2002年底至2006年初,刘光临在担任武汉科技大学校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在承建工程及工程款结算等方面谋取利益,多次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147.7888万元、美元46000元(折合人民币38.042万元),总计折合人民币185.8308万元。湖北省咸宁市中级法院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
———李泽霖,原湖北美术学院副院长。1996年7月至2000年10月李泽霖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招生录取工作中为考生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妻雷维宁非法收受19名考生家长所送人民币22.3万元;利用分管招生工作职务之便,收受41名考生和家长所送人民币13.38万元。2002年3月5日,李泽霖夫妇受贿案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审被判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其妻雷维宁被判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1万元。
———周世波,原武汉音乐学院副院长。2002年至2006年期间,周世波利用担任武汉音乐学院后勤基建管理处处长、副院长等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多人贿赂共计41.01万元,接受他人为其私家车购买的价值1.2万余元的保险。周世波被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
———成金华,原武汉大学资产部部长、采购中心主任。在负责该校设备采购及工程发包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12家供应商贿赂计40多万元。 2005年1月,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
———郭学理,原武汉大学网络教育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郭在负责学校网络建设工作期间,先后收受网络工程承建单位、网络设备供应商提供的贿赂款30余万元。2005年1月,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马振杰,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资产管理处处长。其利用负责学校大宗设备采购、招投标工作及项目验收等职务便利,于2002年9月至2003年12月间先后11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2万多元。2004年12月,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
———刘其泰,原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副院长。刘利用分管医院后勤、基建等工作的职务之便,于1995年至2002年先后收受业务往来单位及个人贿赂人民币22万多元。2003年12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
在当前高等教育规模快速扩张、市场行为逐渐增多的背景下,高校经费来源及使用的多渠道、多方位、多领域为权力寻租和职务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经济腐败案件的涉案人员数量和涉案金额均呈上升势头。湖北地区高校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多发频发,这些案件的主要特点有:一是集中在基建、采购、招生等财权部门或领域;二是违纪违法主体的职务层次越来越高;三是窝案、串案所占比例较大。
随着我国高校独立法人地位的确立,高校在招生录取、经费使用、学科发展、机构设置、建设项目安排、设备物资采购、干部聘任和奖金分配等方面拥有的自主权越来越多,高校领导干部和职能部门的权力也越来越大。但是对这些权力的制约措施却没有及时有效地跟进,许多高校管理制度不健全、领导决策不民主、内部监督不到位,个别人一旦大权独揽,就把学校的发展机遇当成了谋取个人利益的机会,走向了腐败的深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