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风行风建设规范高校招生行为的通知

作者:纪委办公室 时间:2013-06-21 点击数:

 

鄂教监〔20138

各市、州、县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3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3]2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教监厅[2013]1号)精神,为贯彻落实省教育厅“五项承诺”和“六条禁令”,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确保高校招生公平公正和良好秩序,结合全省教育系统政风行风建设工作情况,现就进一步规范高校招生行为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规范招生行为的认识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事关国家人才选拔、教育公平和社会和谐稳定大局。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以来,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等学校通过完善规章制度、加强信息公开、严格监督管理、不断优化服务,切实维护了高校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然而,当前社会诚信体系尚不健全,招生考试环境依然严峻,一些培训机构和少数高校聘用人员为了私利采取不正当手段欺骗蒙蔽考生的事件时有发生,侵害了考生合法权益,扰乱了招生秩序,严重损害了教育形象。发生在招生工作中的任何违法违纪违规问题,都关系到广大考生和家庭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党和政府形象,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必须高度重视,严密防范,严肃查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招生院校和中学要将规范招生行为作为政风行风建设的重要内容,切实规范本地、本单位招生行为,按照“管行业必须管行风”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严格规范的招生管理体系,公开透明的招生运作体系,严明有力的监督保障体系和方便快捷的考生服务体系,提高招生工作的公信力和人民群众满意度。

二、进一步规范高校招生宣传

市、州、县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要坚持正确导向和正确宣传,充分发挥舆论的正面导向和服务作风。高校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制定招生章程,并报经高校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备案后方可向社会公布。高校依据教育部和省出台的招生政策规定开展招生宣传工作,不得擅自更改招生章程,不得擅自承诺录取。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民办高校、高等职业学院在招生宣传(广告)中不得使用模糊或隐瞒办学类型、层次的简称。严禁高校弄虚作假、发布虚假招生信息诱导考生填报志愿甚至欺骗考生入学;严禁高等学校在录取工作结束前以各种方式向考生违规承诺录取或签订“预录取协议”或以“新生高额奖学金”、“入校后重新选择专业”等承诺吸引生源。因高校违规宣传、违规承诺导致考生利益受损而造成社会矛盾,由高校承担相应责任。

三、进一步规范高校招生行为

高校要按照“集体议事,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执行招生政策规定,加强对计划调整、档案审核、拟定录取名单和录取审核等环节的管理。严禁高校利用中介招生或有偿招生,不得向生源高中或个人支付有关费用招揽生源,不得将填报志愿的多少和录取人数的多少与参与招生人员的劳务费、中介费、奖金、工资等挂钩,不得与社会中介组织、教育机构结成招生联盟;严禁以任何理由向考生或家长收取与录取挂钩的费用;严禁高校无计划和超计划招生;严禁未经省招办批准录取擅自寄发录取通知书。

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中学要切实尊重并保障考生的选择权,净化考生网上填报志愿环境。在考生填报志愿期间,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考生填报志愿机房或教室干扰考生填报志愿;严禁任何机构和个人干涉考生自主填报志愿,甚至强迫、限制、诱导或代替学生填报志愿。

四、进一步加强招生信息管理

严格执行阳光工程“六公开”制度,认真落实本地、本单位招生信息公开内容、范围、方式和渠道,有效防止暗箱操作和不正之风的干扰。公开一切可以公开的信息,特别是特殊类型招生政策及入围考生名单。每批次录取后、下一批次开始前,各高校要公开录取人数及录取分数线。各级招生考试机构、中学和高等学校要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群众投诉、举报。

要高度重视招生考试信息安全工作,确保志愿填报系统、网上录取系统、招生数据库和信息发布平台的安全。阶段性保密信息以及未获信息权属部门发布许可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严禁任何机构和个人索取考生填报志愿的密码,代填或篡改考生志愿;严禁非法获取甚至贩卖高考考生信息。录取工作开始后至新生入学报到前,各高等学校要定时对招生网站发布数据进行校验,以防数据泄露和篡改,一旦发现不法分子攻击招生系统和数据库、窃取或篡改招生数据等行为,要迅速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积极配合查处。

五、进一步加强招生纪律执法监察

各级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招生考试机构和工作人员“六不准”、“十严禁”等规定及招生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落实招生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强对招生考试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的监督,严肃查处各类考试招生违纪违法行为,加大对违纪违法案件查办力度。对责任不落实和工作不到位的,要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同时对相关领导进行问责。对有违规宣传、违规招生等行为的高等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取消相应特殊类型招生资格或限制招生、暂停招生等处罚。对严重违纪的中学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对因泄露考生信息、篡改考生志愿而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湖北省教育厅

    201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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